您当前的位置 :栏目 > 量子 >
信托财产登记的内容有哪些?信托登记具有信托公示的效力吗?
2023-06-09 16:52:47   来源:法制法律网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一、信托财产登记的作用都有哪些

一是使设立信托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信托财产的权利依法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

二是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其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

三是依法对抗第三人。信托登记具有信托公示的效力,除信托法有特别规定外,其他人不得主张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

四是保护第三人的权益,使其与委托人开展商务活动时,能了解该委托人的实际财产状况。

二、什么是信托财产登记

信托财产登记是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登记机构对信托财产的转移(变更)和信托的基本内容进行的登记,即委托人把初始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时依法进行的财产转移登记以及信托基本内容的登记。

广义的理解则认为,信托财产登记应当包括设立信托、信托管理、信托终止等整个过程涉及的所有信托财产的登记。

三、信托财产登记的内容

除设立信托时的财产转移和信托基本内容登记,至少还包括以下各项财产的登记:

(1)信托成立并生效后,委托人追加纳入信托的财产;

(2)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他人进行交易取得的财产,例如,运用信托资金购买他人财产或者出售信托财产,依法均必须进行财产转移的变更登记。

(3)受托人变更、数量增加或减少后需进行信托财产的变更登记。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发生变更或者数量有增减的,应当进行受托人变更登记,将新的或增加的受托人登记为信托财产所有人。

(4)信托财产转移给受益人时的变更登记。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益人的,例如,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购买的房屋转移给受益人,仍需办理信托财产转移登记,将财产登记在受益人名下。

(5)信托终止时的财产转移登记。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应当依信托文件或信托法的规定转移给权利归属人,也应当依法办理财产转移登记。



[责任编辑:ruirui]





关于我们| 客服中心| 广告服务| 建站服务| 联系我们
 

中国焦点日报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2005074号-20,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